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張某自行繳納所欠社保費,是對自身權(quán)益救濟而采取的措施,并不能免除餐飲公司依法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由于張某的自行補繳,使得餐飲公司已不存在欠繳社保費問題,造成勞動保險爭議標的消滅,因此該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但是張某替餐飲公司繳納了本應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后,蒙受了損失,而餐飲公司因此獲得了沒有合法根據(jù)的利益,屬于不當?shù)美?。《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睋?jù)此,張某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餐飲公司返還不當?shù)美?,支付他墊付的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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