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標準必要專利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

南京注冊公司_吉客財務2018-12-14南京稅務

摘要:每一標準必要專利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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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訴美國IDC公司(下稱IDC)濫用市場地位壟斷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IDC構成壟斷,需賠償華為公司2000萬元。其中重要理由之一是:IDC擁有的3G技術專利是標準必要專利,且本案涉及的相關市場是IDC在中國和美國的3G技術中的WCDMA、CDMA2000、TD-SCDMA標準下每一個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均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乍聽之下,這種論斷值得質疑。但細察之,“每一標準必要專利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的判決卻是合情合理合法,符合中外競爭法理論與實踐。
何為“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是反壟斷法中的基本概念,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對特定行為進行反壟斷分析的基礎,因為競爭總是在一定范圍內的市場進行的。在反壟斷案件中,對相關市場范圍界定的不同將直接影響到反壟斷案件的處理結果。相關市場界定得越寬,表明可替代的商品范圍越大,被告壟斷市場的可能性越低;反之,相關市場界定得越窄,可替代的商品范圍越小,被告壟斷市場的可能性越高。例如,在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下稱360公司)訴騰訊公司壟斷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就是相關市場的界定,即QQ軟件是否可以構成獨立的商品市場。360公司主張:“相關商品市場”應界定為“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市場”,并否認電子郵件、電話通信等能替代即時通訊服務。360公司認為,QQ軟件作為一款即時通訊工具軟件,綜合了文字、音頻、視頻等功能與服務,由用戶使用移動終端或者電腦終端,通過互聯(lián)網、手機信號等網絡實現(xiàn)互動性的即時通訊數(shù)據(jù)傳送,最大的特點就是信息傳遞的即時性和信息載體的多樣性。這種服務難以被其他服務所替代,因此,QQ軟件構成了獨立的商品市場。但是,騰訊公司卻認為,當今互聯(lián)網企業(yè)之間的競爭是平臺競爭,單一的通訊服務項目已經無法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騰訊公司是通過免費的QQ軟件為用戶提供郵箱、空間等其他應用服務,QQ軟件并非無可替代,而且面臨微博、飛信等產品的競爭,并不能構成獨立的商品市場。最后,廣東省高院將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即時通訊市場”,認為QQ軟件與微博等屬于同一相關商品市場,不構成獨立的商品市場。
各國立法概況
鑒于“相關市場”在反壟斷法中的基礎地位,許多國家立法對相關市場作出直接規(guī)定?!稓W共體競爭法中界定相關市場的通告》中將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為:由所有在消費者看來在其特征、價格、用途方面具有可替代性的產品所構成的市場;將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供給和需求方面相關企業(yè)從事經營活動的區(qū)域,且在該區(qū)域內競爭條件充分趨同并且顯著區(qū)別于其他鄰近地區(qū)。美國立法也作類似的規(guī)定。
與歐美國家相似,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tǒng)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009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三條進一步規(guī)定,“相關商品市場,是根據(jù)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這些商品表現(xiàn)出較強的競爭關系,在反壟斷執(zhí)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簡而言之,上述指南中的相關市場包括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技術市場;界定一組或一類商品是否構成相關市場時,主要取決于商品之間是否具有替代性或競爭性。而考慮替代關系時,需要考慮商品的特性、用途、價格??梢?,在涉及知識產權許可的反壟斷案件中,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
范圍如何界定
原則上,技術市場的界定原則和思路與有形商品相關市場的界定相同,但是,由于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技術市場的界定更加復雜,具有獨特性。但是,我國立法對技術市場的界定沒有專門規(guī)定。根據(jù)美國《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知識產權許可交易的對象是知識產權,且知識產權可以脫離有形產品,成為獨立的相關市場;相關技術市場包括被許可的專利技術及其替代物。因此,界定相關技術市場主要任務是確定相關專利技術的“替代物”。相關技術市場就是被許可的專利技術與其替代物構成的市場。
在華為公司訴IDC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是相關市場的范圍界定。原告華為公司表示,本案的相關商品是被告擁有的3G無線通信標準中的必要專利,即為了實施3G標準必須使用的專利。相關產品市場就是被告為專利權人的每一項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市場。因為3G無線標準中的每一項必要專利是任何欲進入3G無線通訊產業(yè)的經營者所必須的,每一個專利權人的必要專利許可,難以為其他技術許可所替代,因此構成獨立的相關產品市場?,F(xiàn)行3G無線通信標準在中國和美國都是事實上的強制標準,3G無線通信設備制造商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上述標準,才能為市場所接受。由于IDC擁有的專利為實施上述標準所必須,這意味著像華為公司這樣的3G設備制造商必須取得這些標準專利的許可,才能生產符合標準的產品。但是,被告辯稱,被告不認可華為公司關于相關商品市場的認定,其理由是:由于標準專利的特殊性,僅憑被告自身的必要專利涵蓋的技術不可能制造任何終端產品的。同時,還有其他標準必要專利的擁有者,因此,被告自身的專利無法構成相關產品市場。

被告IDC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如上所述,界定相關技術市場的依據(jù)是視相關的技術是否具有緊密的替代性或競爭性,而不是該項技術能否制造出終端產品,也不是看同一標準下是否存在其他的專利權人。實踐中,一項技術標準可能含有成千上萬件專利,這些專利技術通常是唯一的、不可或缺的、不可替代的。這種不可替代性表明,每一標準必要專利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市場,因此,深圳市中院和廣東省高院在華為訴IDC案中的相關市場認定具有理論與立法依據(jù),相反,認為所有標準必要專利構成一個相關市場的看法是荒謬的,是不符合反壟斷法規(guī)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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