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二十條 :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釋義】
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專有權的有效期間,也即由法律規(guī)定的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予以保護的期限。
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作者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其他人使用作品,需依法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需支付相應的報酬。
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著作權人便喪失其著作權,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人們對作品的使用可以不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并且可以無償地使用作品。
署名權是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權利;
修改權是作者在其作品發(fā)表之前或者發(fā)表以后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作者保護其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它是作者人身權利中的重要權利。
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者的這幾項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表明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遠受法律保護。在作者(公民)生前或者(法人、其他組織)存續(xù)期間,如果出現非作者強行在作品上署名,刪除作者名署以非作者名,剽竊作品,不經作者同意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jié),以及對作品進行有悖于作者創(chuàng)作原意、破壞作品真實含義、有損作者聲譽的歪曲和篡改的情況,作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負責保護。
作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或者變更后,這幾項權利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保護。
如果作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的,將由國家來保護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侵害。
著作權法的這條規(guī)定告訴我們,當作者的財產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結束后,人們雖然可以自由地以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攝制以及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但無權更動作者的署名和作品的內容,否則也要以侵犯著作權而追究其法律責任,這就能夠有效地保障作品的原樣傳播而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