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自其發(fā)生以來,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各種反響和聲音也是不絕于耳。這不僅是因為案件涉及到名人作家,而且還因為案情關乎到文學作品的侵權判定標準。無論司法判決的結果如何,都將成為一個標志性的案例,直接影響到未來文學產業(yè)的活動和走向。
文學藝術作品出現(xiàn)在社會生活中,是人類文明智慧發(fā)展的結果。在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由于生產力不夠發(fā)達的原因,文學藝術成果都是作為公共資源為社會公眾無償地使用和消費。只是到了近代,由于生產力結構的變化和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才產生了對文學藝術成果私有化的訴求。隨著版權制度的出現(xiàn),文學藝術作品才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財產,進入到商品經濟的市場,稱斤論兩。
接踵而來的問題是,文學藝術作品的公共性與私有性的界線在哪里?你把一滴番茄汁滴入大海,能不能對整個大海主張權利?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人類文明歷史幾千年,創(chuàng)造了眾多輝煌的文學藝術成果,由此匯成燦爛文明的海洋,成為人類的共同精神財富。然而,弱水三千,須取一瓢飲,今天的任何創(chuàng)作活動,都無可避免地會利用已有的文化資源,在與歷史的互動中展示自己的品格。著作權所能保護,或者所要保護的,也只能是作者獨創(chuàng)的那個部分。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成果的法律化表現(xiàn),是對作者精神創(chuàng)造活動成果的法律包裝。按照著作權法的要求,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及于思想本身。著作權法之所以采取這樣的原則,原因很簡單,思想作為一種精神活動及其成果,邊界是難以框定的。況且,人權的觀念也要求思想自由不應受到羈絆,更不能被專有和獨占。因此,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只能是表達某種思想的特定形式和方法。由于表達形式和方法是具象的且可以被把握,因此,獨創(chuàng)性便有了它的軀殼和依歸。運用著作權來保護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成果,是制度設計者不得不采用的謙抑原則。從這種意義上說,“思想與表達”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科技文明的發(fā)展,人們的表達形式會越來越豐富,手段越來越多樣,樣態(tài)也越來越繁復。法律的謙抑也將隨之不斷地被逼退,將思想的范圍讓渡給表達的形式,這或許會成為著作權未來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瓊瑤訴于正著作權侵權案”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給我們提出了有益的啟示:
首先,作品的“思想與表達”的界線在悄悄變化。劇本和小說同屬于文學作品,而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的界線是不易劃定的。在本案中,法院在詮釋法律過程中所表現(xiàn)出的立場,于傳統(tǒng)定義而言,已經有所突破。在其看來,確定文學作品保護的表達是不斷抽象過濾的過程。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臺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系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xiàn)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和先后順序等構成的情節(jié),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jié)選擇、結構安排、情節(jié)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舍,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就情節(jié)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與表達的分界。區(qū)分思想與表達要看這些情節(jié)和情節(jié)整體僅屬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敘事模式,還是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產生感知特定作品來源的特有欣賞體驗。如果具體到了這一程度,足以到達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之下,則可以作為表達。
文學作品中,情節(jié)的前后銜接、邏輯順序將全部情節(jié)緊密貫穿為完整的個性化表達,這種足夠具體的人物設置、情節(jié)結構、內在邏輯關系的有機結合體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如果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足夠具體的表達,且這種緊密貫穿的情節(jié)設置在被訴侵權作品中達到一定數量、比例,可以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或者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的緊密貫穿的情節(jié)設置已經占到了權利作品足夠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眾感知到來源于特定作品時,可以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需要強調的是,作品中的部分具體情節(jié)屬于公共領域,或者是有限或唯一的表達,并不意味具體情節(jié)與其他情節(jié)的有機聯(lián)合整體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部分情節(jié)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亦并不代表整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其次,判定某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其標準是要看該行為是否具有盜用他人權利作品的實質。侵權違法的實質是確定案件行為性質的試金石,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盜用他人作品的意圖。由于文化傳承的原因,任何文學藝術品的創(chuàng)造,都必須利用已有的文化資源,并在此基礎之上進行新的創(chuàng)作。這里的關鍵詞是有意進行新的創(chuàng)作,而不是意圖將已有的作品改頭換面變成自己的“新作”。
二是行為人客觀上已經侵入他人作品著作權的邊界。在公共資源的海洋中,尚有無數的私權島嶼,非經許可不可擅入,否則,便構成對該領地的侵犯。具有著作權的文學藝術作品,便是文化海洋中的一座座私權島嶼,任何非法侵入,都會構成侵權。當然,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就是,這些島嶼的邊界并不是島主憑借個人意志任意劃定的,而是經過法定程式界定出來的。
三是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方式是剽竊,而不是獨立創(chuàng)作。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不過,并非作品中的所有要素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八枷肱c表達”是區(qū)分作品能否受到保護的基本界線。如果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必須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表達不僅僅是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而且當作品的內容被用于體現(xiàn)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然而,創(chuàng)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chuàng)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應該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判斷相關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首先需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作品要素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
雖然世道在變,然而天理良心不會變,公平正義的價值觀沒有變。著作權將文學藝術作品納入私權保護的范圍,是對那些用辛勤汗水換來的智力成果的尊重。任何不勞而獲盜取他人精神勞動果實的行為都是缺乏正義的,從法律的層面上都應給予否定的評價。曠日持久的“瓊瑤訴于正著作權侵權案”終于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法槌的敲下而塵埃落定。在洋洋灑灑數十頁的判決書中,法院判定駁回各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而恰好在此一年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瓊瑤勝訴,認定五名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并責令被告于正公開道歉,停止傳播所涉侵權作品《宮鎖連城》,連帶其他五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500萬元人民幣。
本案自其發(fā)生以來,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各種反響和聲音也是不絕于耳。這不僅是因為案件涉及到名人作家,而且還因為案情關乎到文學作品的侵權判定標準。無論司法判決的結果如何,都將成為一個標志性的案例,直接影響到未來文學產業(yè)的活動和走向。
文學藝術作品出現(xiàn)在社會生活中,是人類文明智慧發(fā)展的結果。在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由于生產力不夠發(fā)達的原因,文學藝術成果都是作為公共資源為社會公眾無償地使用和消費。只是到了近代,由于生產力結構的變化和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才產生了對文學藝術成果私有化的訴求。隨著版權制度的出現(xiàn),文學藝術作品才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財產,進入到商品經濟的市場,稱斤論兩。
接踵而來的問題是,文學藝術作品的公共性與私有性的界線在哪里?你把一滴番茄汁滴入大海,能不能對整個大海主張權利?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人類文明歷史幾千年,創(chuàng)造了眾多輝煌的文學藝術成果,由此匯成燦爛文明的海洋,成為人類的共同精神財富。然而,弱水三千,須取一瓢飲,今天的任何創(chuàng)作活動,都無可避免地會利用已有的文化資源,在與歷史的互動中展示自己的品格。著作權所能保護,或者所要保護的,也只能是作者獨創(chuàng)的那個部分。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成果的法律化表現(xiàn),是對作者精神創(chuàng)造活動成果的法律包裝。按照著作權法的要求,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及于思想本身。著作權法之所以采取這樣的原則,原因很簡單,思想作為一種精神活動及其成果,邊界是難以框定的。況且,人權的觀念也要求思想自由不應受到羈絆,更不能被專有和獨占。因此,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只能是表達某種思想的特定形式和方法。由于表達形式和方法是具象的且可以被把握,因此,獨創(chuàng)性便有了它的軀殼和依歸。運用著作權來保護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成果,是制度設計者不得不采用的謙抑原則。從這種意義上說,“思想與表達”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科技文明的發(fā)展,人們的表達形式會越來越豐富,手段越來越多樣,樣態(tài)也越來越繁復。法律的謙抑也將隨之不斷地被逼退,將思想的范圍讓渡給表達的形式,這或許會成為著作權未來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瓊瑤訴于正著作權侵權案”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給我們提出了有益的啟示:
首先,作品的“思想與表達”的界線在悄悄變化。劇本和小說同屬于文學作品,而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的界線是不易劃定的。在本案中,法院在詮釋法律過程中所表現(xiàn)出的立場,于傳統(tǒng)定義而言,已經有所突破。在其看來,確定文學作品保護的表達是不斷抽象過濾的過程。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臺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系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xiàn)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和先后順序等構成的情節(jié),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jié)選擇、結構安排、情節(jié)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舍,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就情節(jié)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與表達的分界。區(qū)分思想與表達要看這些情節(jié)和情節(jié)整體僅屬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敘事模式,還是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產生感知特定作品來源的特有欣賞體驗。如果具體到了這一程度,足以到達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之下,則可以作為表達。
文學作品中,情節(jié)的前后銜接、邏輯順序將全部情節(jié)緊密貫穿為完整的個性化表達,這種足夠具體的人物設置、情節(jié)結構、內在邏輯關系的有機結合體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如果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足夠具體的表達,且這種緊密貫穿的情節(jié)設置在被訴侵權作品中達到一定數量、比例,可以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或者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的緊密貫穿的情節(jié)設置已經占到了權利作品足夠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眾感知到來源于特定作品時,可以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需要強調的是,作品中的部分具體情節(jié)屬于公共領域,或者是有限或唯一的表達,并不意味具體情節(jié)與其他情節(jié)的有機聯(lián)合整體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部分情節(jié)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亦并不代表整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其次,判定某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其標準是要看該行為是否具有盜用他人權利作品的實質。侵權違法的實質是確定案件行為性質的試金石,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盜用他人作品的意圖。由于文化傳承的原因,任何文學藝術品的創(chuàng)造,都必須利用已有的文化資源,并在此基礎之上進行新的創(chuàng)作。這里的關鍵詞是有意進行新的創(chuàng)作,而不是意圖將已有的作品改頭換面變成自己的“新作”。
二是行為人客觀上已經侵入他人作品著作權的邊界。在公共資源的海洋中,尚有無數的私權島嶼,非經許可不可擅入,否則,便構成對該領地的侵犯。具有著作權的文學藝術作品,便是文化海洋中的一座座私權島嶼,任何非法侵入,都會構成侵權。當然,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就是,這些島嶼的邊界并不是島主憑借個人意志任意劃定的,而是經過法定程式界定出來的。
三是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方式是剽竊,而不是獨立創(chuàng)作。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不過,并非作品中的所有要素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八枷肱c表達”是區(qū)分作品能否受到保護的基本界線。如果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必須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表達不僅僅是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而且當作品的內容被用于體現(xiàn)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然而,創(chuàng)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chuàng)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應該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判斷相關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首先需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作品要素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
雖然世道在變,然而天理良心不會變,公平正義的價值觀沒有變。著作權將文學藝術作品納入私權保護的范圍,是對那些用辛勤汗水換來的智力成果的尊重。任何不勞而獲盜取他人精神勞動果實的行為都是缺乏正義的,從法律的層面上都應給予否定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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