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程序中變更代理人問題匯總

南京注冊公司_吉客財務2018-12-14南京稅務

摘要:商標異議程序中變更代理人問題匯總


一、商標異議過程中,異議人變更商標異議申請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新的商標異議代理委托書,即提交委托變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標異議申請事宜的委托書。

(2)由委托人簽署的解除與原代理人的委托關系的聲明。

(3)原異議申請的代理人不再是該異議案件裁定書的主送者,該裁定書將主送給變更后的代理人。

(4)變更代理人的材料可以作為補充材料提交。

二、商標異議程序中,被異議人(即商標申請人)變更商標(注冊)申請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guī)定,正式向商標局提出辦理變更商標(注冊)申請代理人手續(xù),并向異議裁定處提交相應的說明和變更代理人申請書的復印件

(2)如果被異議人在該異議案中未按規(guī)定答辯,則該異議案裁定書將主送給變更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代理人;如果被異議人在該異議案中已按規(guī)定答辯,則該異議案裁定書的主送者將視異議答辯的委托代理情況而定。

三、商標異議程序中,被異議人變更商標異議答辯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變更商標異議答辯代理人申請書,該申請書須有被異議人(答辯人)簽字或蓋章,以及變更后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2)提交新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即提交委托變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標異議答辯事宜的委托書。

(3)原異議答辯的代理人不再是該異議案件裁定書的主送者,該裁定書將主送給變更后的代理人。

四、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當事人終止其與代理人之間代理關系的,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的材料,以便有關法律文件的送達。

五、同一商標代理組織在同一異議案中,不得同時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登錄吉客財務官網或致電進行咨詢。

鄭重聲明:

本站部分文章均為互聯(lián)網所得,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本站刪除處理